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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佈告欄

公告主旨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行政業務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524
公告內容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併入相關領域,其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六、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七、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成績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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